来源:省绿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监督管理,确保基地建设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创建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意见》(农绿[2005]2号)和《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验收办法》(试行)(农绿[2006]6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监督管理是指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部绿办)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绿办)对基地建设单位的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管理和产业化经营等实施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等。
第三条 所有基地建设单位每年必须接受由农业部绿办和中心统一组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基地监督管理工作由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及省绿办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一) 农业部绿办和中心的工作职责
1、 制定基地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2、 组织开展基地监督管理工作;
3、 指导和考核省绿办基地监督管理工作;
4、 组织对重点基地进行监督抽查;
5、 依据有关规定,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基地做出取消基地称号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6、 向绿色食品系统通报有关基地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二) 省绿办的工作职责
1、 负责所辖区域内基地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2、 根据农业部绿办和中心的有关规定,制定当地的基地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备案;
3、 依据有关规定,对基地建设单位年度检查做出结论,并报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备案;
4、 配合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对所辖区域内的重点基地实施监督抽查;
5、 完成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委托的其它基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绿办应当明确分管基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负责基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第六条 省绿办应建立完整的基地监督管理工作档案。档案材料应包括基地单位创建申报材料、《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证书》复印件、基地年度自查报告、省绿办年度检查报告、《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监督管理综合意见表》(以下简称综合意见表,见附件)等。
第三章 基地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 年度检查由基地建设单位自查、省绿办实地检查、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备案审查组成。
第八条 自查是基地建设单位按照基地建设的标准和验收要求,对基地标准化生产运行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出自我评价。
第九条 实地检查是指省绿办对基地标准化生产的落实情况及保障体系运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 实地检查应在作物(动物)生长期实施。实地检查不得少于听取汇报、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访问农户和产业化经营企业、总结等工作环节。要求对每个工作环节进行拍照,并附在年度检查报告后。
第十一条 实地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基地建设组织管理体系、生产管理体系、农业投入品管理体系、技术服务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和产业化经营等运行的基本情况。
第四章 基地监督管理结论处理
第十二条 省绿办应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基地自查报告、基地检查报告及综合意见表报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年度检查结论为整改的基地建设单位必须于接到省绿办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省绿办申请复查。省绿办应及时组织整改复查并做出结论。三个月内不提出复查申请或复查不合格的由省绿办报请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取消其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
第十四条 对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单位,省绿办在做出结论后应立即报请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取消其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并负责收回证书及匾牌。
第十五条 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对省绿办上报的材料进行备案审查,并以文件的形式对基地年度监督管理的结果进行确认并下发。对于监督管理结论为不合格的基地,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将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创建申请。
第十六条 基地建设单位对省绿办年度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省绿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农业部绿办和中心提出复议申请,农业部绿办和中心于接到复议申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外力原因而致使基地丧失了建设条件的,基地建设单位应及时经省绿办向农业部绿办和中心提出暂时停止使用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的申请,并将基地证书和匾牌交省绿办。待条件恢复后,经省绿办实地验收合格后再行恢复其称号。
第十八条 由于生产管理等原因而致使基地不符合建设条件的,基地建设单位应及时经省绿办向农业部绿办和中心提出停止使用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的申请,并将基地证书和匾牌交省绿办。基地建设单位由于其它原因,也可自愿申请停止使用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称号,并将基地证书和匾牌交省绿办。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对上述两种情况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对省绿办的基地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农业部绿办和中心对基地监督管理工作业绩显著的机构和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及其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绿办和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