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30 04:35
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制度(试行)(国质检质〔2011〕2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准确分析评估
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制度(试行)
(国质检质〔2011〕2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准确分析评估产品质量状况,及时发布产品质量和安全风险预警,提高质检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更好地服务政府和相关部门决策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是指根据统计调查数据,对报告周期内全国、行业或区域内产品质量现状、趋势、特点进行分析、评价,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措施和建议的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产品质量状况分析的内容主要是对制造业产品质量安全和一般性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分析。产品质量状况分析种类分为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综合分析主要动态反映报告周期内产品质量总体状况。专题分析主要是反映报告周期内热点或重点产品(行业、区域)的质量状况,或针对具体质量问题、质量事件展开的分析。
各级质检部门可根据实际开展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状况分析。
第四条 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坚持数据准确、分析务实、评价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级质检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适用本制度。
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工作按《进出口商品质量分析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实行国家、省、市、县四级管理,上级质检部门负责对下级质检部门质量状况分析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下级质检部门要向上级质检部门反馈开展质量状况分析的具体情况。
各级质检部门要联合开展本辖区的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并向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提交涵盖国内产品和出口商品质量状况的分析报告。
第七条 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开展全国产品质量状况统计与分析工作,形成分析报告;
(二)组织开展全国、热点或重点产品(行业、区域)的质量状况调查;组织开展质量政策变动对产品质量影响的跟踪分析,对重大监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三)定期或不定期发布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
(四)建立质量状况会商制度,按季度召开会商会议,研究质量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五)建立健全质量指标体系和分析评价方法,建立数据收集制度,协调开发统计与分析信息管理系统,并推广使用;
(六)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举办业务培训与交流,指导地方开展分析工作;
(七)与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院所、质检机构等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进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
第八条 地方各级质检部门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贯彻上级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要求,负责分析和评价本地区及行业产品质量状况,推动本级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组织指导下一级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机制包括会商会议组织、质检信息上报、业务信息报送和质量状况调查等内容。
第十条 会商会议组织。质检总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会商会议,分析当前质量状况,研究提出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措施。会商会议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局领导主持,年度质量状况分析报告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可由局长主持,总师、认监委、标准委、相关司(厅、局)主要负责人参加,直属挂靠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质量专家视情参加。认监委、标准委、相关司(厅、局)、直属挂靠单位、国家质检中心提供分析素材,质量管理司负责编写和汇报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质检信息上报。质检系统内所属国家质检中心要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质量管理司上报前一季度产品质量状况分析素材。素材内容见附件1。
第十二条 业务信息报送。认监委、标准委,质检总局相关司(厅、局)、直属挂靠单位要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质量管理司提供业务专题分析素材及统计报表。素材内容见附件2,统计报表内容见附件3。
第十三条 质量状况调查。质检总局联合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院所、质检机构等共同开展质量状况调查工作。可采取全面调查或抽样调查、经常性调查或一次性调查等多种方式,调查结果要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或质量状况专题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省级质检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参照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机制,确定具体工作方式和内容。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质检部门每季度开展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形成分析报告。省级质检部门要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形成的本地区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局质量管理司。产品质量状况出现重大问题时,要及时报告。
第四章 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全国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的形成主要包括汇总信息、编写报告、审批核准、报送发布和后续跟踪五个环节。全国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安全状况、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采取的工作措施和成效、质量安全隐患和预警分析、下一步措施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 各省可参照全国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形成的流程执行。
地方综合分析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可参照《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编写规范》(附件4)。地方专题分析报告可根据实际工作,围绕区域支柱产业和重点产品的质量状况分析编写。
第十八条 全国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每半年一次,分别对上半年和全年的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分析。地方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每季度一次,分别对每季度和年度的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分析。
第十九条 全国产品质量状况分析的有关信息经总局领导批准后,定期向国务院报告,向国家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通报,或向社会公布。
地方产品质量状况分析的有关信息,由各级质检部门负责定期向当地政府、社会或企业通报,同时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各级质检部门对开展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所需要的数据信息和文字材料,按照规范、完整、及时、准确、连贯的原则建立分析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一条 质检总局建立总局领导统一领导,质量管理司牵头负责,认监委、标准委、相关司(厅、局)共同参与,密切配合的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保障体系。认监委、标准委、相关司(厅、局)、直属挂靠单位要指定专人参与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
各级质检部门要明确负责质量统计分析工作的机构,指导管理本单位和辖区内质量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选配责任心强、熟悉质量、统计和计算机业务的人员专职从事质量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质检总局每年对开展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的单位进行检查、考评,将检查结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在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中发挥突出作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统计数据、报告内容出现重大失误,或者上报不及时的单位或个人提出批评,并视情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方案,报总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附件中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编写规范、分析素材、统计报表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相关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