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07 10:30
昨日,记者获悉,省政府近日修改了《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不仅首次规定有关部门要对饮用
昨日,记者获悉,省政府近日修改了《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不仅首次规定有关部门要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巡查制,而且还加大了对污染饮用水源行为的处罚力度。
据悉,《办法》对于“在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行为,加大了处罚,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此前的规定是: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对于向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此前的最高处罚标准是: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将含有汞、铅、氰化物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直接埋入地下),《办法》规定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此前的最高处罚标准未到10万元。
同时,在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或者经营餐饮、娱乐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此前的最高处罚标准均未到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