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5 08:07
漯河市粮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裁量阶次轻微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漯河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漯河市粮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76.4元;
2.罚款5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漯市监综处字〔202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