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1 10:07
信阳市教育体育局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完善《信阳市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制度》的通知
教体体卫艺〔2024〕129 号
各县区教育(体育)局、市场监管局,羊山新区教育体育局、市场监管分局,局属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秩序和提升受委托单位服务水平,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制定了《信阳市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信阳市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制度
信阳市教育体育局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
附 件
信阳市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条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管理。确需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应首先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受托经营单位应具有餐饮企业管理、餐饮服务管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严禁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学校食堂。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仍由学校承担。
第二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必须坚持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严禁任何商业机构以任何形式进行委托经营或参与学校食堂管理。
第三条学校食堂确需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相关程序进行公开招标,与受托经营单位签订《学校食堂委托经营协议》,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 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四条委托经营协议(或合同)的有效期限不应过长,原则上1-2 年为宜。严禁违规转包、拆解分包等行为。一所学校有多个食堂的,应委托不同餐饮公司分别进行经营。教育行政部门 应加强对学校食堂委托经营协议签订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受托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对市场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按要求整改。
第六条受托经营单位应设立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 专(兼)职食品安全员(师)。
第七条学校食品安全行政负责人应加强对受托经营单位的监督,每月组织人员对受托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及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应详细记录、督促整改,并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会议纪要和整改记录;对发现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八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 应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委托经营工作年度综合考评及退出机制,将相关工作情况作为重要考评依据;对已备案并运行的受托经营单位每年考评二次,将考评结果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辖区委托经营学校食堂信用评价体系,对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学校解除委托经营协议的受托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应将其纳入“黑名单”。
第十一条受托经营单位在经营学校食堂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学校应与其解除委托经营协议:(一)经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考评不合格的;(二)经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检查,认定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舆情事件的;(四)学生、家长对学校食堂满意率较低的。
信阳市教育体育局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完善《信阳市学校食堂陪餐管理制度》的通知
教体体卫艺〔2024〕128 号
各县区教育(体育)局、市场监管局,羊山新区教育体育局、市场监管分局,局属有关学校:
为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切实提升饭菜质量,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了《信阳市学校食堂陪餐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信阳市学校食堂陪餐管理制度
信阳市教育体育局 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
附 件
信阳市学校食堂陪餐管理制度
第一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学校领导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领导与学生共同用餐,校领导每周至少在学校食堂陪餐一人次,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条鼓励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第三条学校统一制定陪餐安排表,并交由食堂管理人员存档备案。如有多个食堂,每个食堂都要陪餐到位。
第四条陪餐人员负责对当餐食堂饭菜的外观、口味、质量等进行认真评价,负责对食堂卫生环境、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现场或“互联网 明厨亮灶”视频调度监督,负责征求就餐学生的意见建议,并做好陪餐记录。
第五条陪餐记录由各学校统一印制,内容应包括日期和餐次,饭菜的品种名称、外观、口味、质量等的直观评价,学生反馈意见,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陪餐人本人签名等。陪餐记录必须由陪餐人员在本次陪餐后详细记载。
第六条当日陪餐人员如发现以下情况时,应当立即指出, 并要求食堂管理人员及时纠正,确保安全卫生:①食堂卫生环境较差、物品摆放杂乱的;②食堂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不足的; ③食堂工作人员未穿戴工衣、工帽,未戴一次性餐用手套或用专用工具直接接触待出售食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要求的; ④饭菜口味过淡或过咸的; ⑤饭菜加工距销售时间过长的; ⑥餐饮用具未按要求消毒的; ⑦其他应当及时整改纠正以确保食品安全卫生的情况。
第七条陪餐人员如发现以下严重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制止,并督促食堂负责人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①食堂待出售饭菜未采取防蝇措施,出售前受到蚊蝇严重污染的; ②食堂制作凉拌菜或提供冷饮的; ③上餐剩饭菜下餐继续加工销售的; ④土豆有发青、发芽现象未充分去除的; ⑤冷冻食品未达到中心加工温度的; ⑥饭菜有发霉变质等感官问题的; ⑦饭菜有明显的口味异常; ⑧饭菜质量较差,学生反映突出的; ⑨其他危害学生食品安全卫生的情况。
第八条陪餐人员就餐后发生头晕、呕吐、腹痛、腹泻、嗜睡等明显症状,排除自身身体原因的,应当立即向校长报告,并对当餐同类食品就餐学生进行跟踪观察。
第九条陪餐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不认真记载陪餐记录、 不及时指出整改问题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危害学生健康的安全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不及时制止、出现明显中毒或感染症状不及时报告,造成恶劣后果的,视情况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陪餐人员因故不能陪餐的,应落实请销假制度,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由学校领导在就餐前指定其他人员陪餐,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食堂管理人员应认真听取陪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严格落实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每周至少陪餐一次,同时要加强对食堂陪餐情况的检查,定期通报检查情况。所有陪餐人员就餐费用不得挤占学生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