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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一县农牧局官员瘦肉精检查时造假获刑7年

发布日期:2012-02-03  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次数:3854

近日,记者从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上了解到,因在“瘦肉精”案中存在玩忽职守、受贿行为,获嘉县农牧局畜牧股原股长刘金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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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从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上了解到,因在“瘦肉精”案中存在玩忽职守、受贿行为,获嘉县农牧局畜牧股原股长刘金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11年3月5日,媒体报道了震惊全国的“瘦肉精”事件,河南省多个市县的十几家养猪场被曝在生猪养殖环节违禁使用“瘦肉精”。此案引起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质疑——我国拥有一整套完整的生猪检验检疫监管制度,且各级有关部门多次发文强调对“瘦肉精”进行防控,为何仍会出现如此大的丑闻?

  刘金春一案,让我们看到了制度失灵过程的冰山一角——据刘金春及其同事供述,农牧局按规定对当地养殖户进行的日常监管大多流于形式,甚至在上级前来检查时,农牧局会提前通知养殖户,“采集尿样,弄虚作假,用提前一天接取的合格尿样供上级检查”。

  渎职纵容助长“瘦肉精”

  据获嘉县农牧局相关负责人供述,在该局畜牧股的职责中,包括了无公害产品产地认证的申报管理工作和对“瘦肉精”进行监管。具体而言,包括负责“瘦肉精”方面的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及日常监管。

  刘金春自2007年6月开始担任畜牧股股长一职。法院审理查明,刘金春在任职期间,没有认真履行上级部门及农牧局制定的对“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学名——记者注)等违禁药品的检测计划、组织实施以及监督职责,纵容、助长了辖区内养殖户非法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的势头,致使其辖区内多家养殖户非法使用含有“盐酸克伦特罗”成分的稀释粉喂养生猪,并销售到江苏等地,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具体是如何“纵容、助长”养殖户非法使用“瘦肉精”的?刘金春和他的同事及当地养殖户向司法机关作了供述。

  按规定,全县的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证养殖户,应严格按照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按规定佩戴标识,建立养殖档案。但刘金春坦言,标识大多没有佩戴,档案虽然建立,但不规范。“比方说,在饲料用药和添加饲料上记录不全,还有就是没有按照实际情况记录,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才这样记的养殖档案”。

  如此做法,同样在“瘦肉精”监管中通行。

  2009年3月4日,河南省下发《关于强化“瘦肉精”监管保障猪肉质量安全的通知》,获嘉县畜牧局遂制定了《获嘉县畜牧局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方案规定:“畜牧股负责协调瘦肉精专项治理,养殖场用药情况的监管,质管部门负责无公害企业瘦肉精的监管。”

  然而,据刘金春供述,获嘉县农牧局里根本没有“质管部门”,“局里的分工也不是特别明确,我们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才制定这个文件的,并没有具体去落实。上级领导要求我们抽取尿样检查,我们只是走走过程,应付一下检查”。

  除此之外,河南省多级政府部门自2007年以来还下发过多份关于打击“瘦肉精”的文件,但获嘉县农牧局畜牧股及下属各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均没有按照规定去执行。刘金春坦言:“因为我们没有对养殖户在饲养过程中,对饲料、兽药进行过检查,造成养殖户认为监管部门对他们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庇护,客观上默许、纵容了养殖户使用违禁药品的行为。”

  《法制日报》记者从相关证人的供述中发现,农牧局漏洞百出的监管可能“纵容、默许”的远不仅仅“瘦肉精”一种。据当地多名养殖户供述,2008年以来,农牧局及其下属单位从来没有人到其养猪场检查过,未监督饲料成分,未要求给外销猪打耳标,也未要求建立生猪档案。

  以生猪外销为例,按规定,外销前必须经当地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检疫,发放《检疫合格证》、《消毒证》、《出境证》等,并给每头猪打上耳标。但大多数养殖户从来不知道有此程序。有的“家里一直放有耳标,卖的时候自己打上”;有的“耳标都是购买者来收猪时带来给猪打上的”。

  这些说法得到了当地多个检疫中心站负责人的证实。一名高姓负责人供述,他们没有要求养殖户建立生猪档案,耳标都是在生猪出栏检疫时直接交给经纪人,让经纪人自己打上的。另一名张姓负责人则供述,他出具的很多《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都是未经检疫就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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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弄虚作假应付上级检查

  因为日常监管没有到位,因此当有上级领导前来检查时,获嘉县农牧局如临大敌。2010年8月,农业部和河南省畜牧局先后到获嘉县进行“瘦肉精”专项检查,而这两次检查在刘金春及其同事的供述中,仿佛一场精心导演的“喜剧”。

  据获嘉县农牧局一名负责人供述,2010年8月的一个星期六,新乡市召开农业部“瘦肉精”检查专题会议。随后,获嘉县农牧局内部召开了几次会议,部署如何迎接检查。

  这几次会议的讨论主题,是如何保证检查“万无一失”,但由于平时疏于监管,大家心里都没底。据获嘉县农牧局一名干部回忆,会上有人提出实在不行就用老母猪的尿,因为用于生仔的老母猪一吃“瘦肉精”就不能生仔了,养殖户一般不会喂“瘦肉精”。但有人提出,以前也有老母猪检测呈阳性的。

  经过激烈的讨论后,这个负责监管“瘦肉精”的行政部门,形成了一个应付“瘦肉精”检查的一致方案:“提前一天将尿样接出,自行检测确定没有问题的,将该尿样封装保存在冰箱里,等检查组一到将尿样加热一下,重新检测,这样能够确保尿样检测不出问题;如果临时检测出有问题的,就用老母猪尿代替。”多名农牧局干部回忆。

  会后,获嘉县农牧局分成4组针对要接受农业部瘦肉精检查的供沪养猪场进行摸底排查,在去检查前还电话通知了养猪场。刘金春与另一名干部共同负责其中一家养猪场。即便在这关键时刻,据刘金春供述,他也没进圈检查,只在外面填写采集尿单,而由养殖户自行采集了尿样。

  据一名聂姓养殖户供述,农牧局前来检查时,将接尿样的杯子放到这家后,就去下一家送接尿的杯子,都是养猪户自己去接尿,等他们来了就把接好的尿液给他们。“我们去接猪尿,如果是没有添加‘瘦肉精’的就直接接,如果添加了‘瘦肉精’就接老母猪的尿,这些情况中心站的工作人员都清楚,只是不问罢了”。

  这样的操作果然骗过了前来检查的农业部检查组。9月中旬,河南省畜牧局也到获嘉县做了一次检查。获嘉县农牧局如法炮制,再次瞒天过海。

  获嘉县法院认定,2010年度,在农业部等来获嘉县对入沪生猪养殖企业进行“盐酸克伦特罗”检测时,被告人刘金春作为畜牧股股长为了应付上级检查,亲自参与弄虚作假,使检查流于形式。被告人刘金春的失职、渎职行为,纵容、助长了辖区内养殖户非法使用“瘦肉精”。

  除了“玩忽职守”以外,获嘉县法院还查明,刘金春在帮助养殖户办理申报生猪规模场标准化项目补贴过程中,索取了7万元钱财据为己有。两罪并罚,一审判决执行有期徒刑7年。

  ■案意点击

  “瘦肉精”案发生后,我们曾一次次反思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标准,并不断完善、更新。但是,即便是再完善的机制、规定,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那么终究只是故纸堆里的一摞废纸。

  刘金春等人的渎职、造假过程,无一不说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性。保障食品安全,既要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更要不断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监督,监督他们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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