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认证(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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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绿色食品的概念及分类 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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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绿色食品的概念及分类
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其特点有三个:第一,绿色食品是产生于良好的生态环境;第二,绿色食品实行的是“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质量监控;第三,绿色食品标志受到法律的保护。
绿色食品标志是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注册的产品质量证明商标。绿色食品标志由三部分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标志为正圆形,意为保护。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纯洁、良好生态环境中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绿色食品的标志还提醒人们要保护环境,通过改善人与环境的关系,创造自然界新的和谐。
绿色食品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必须符合绿色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②农作物种植、畜禽饲料,不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
③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④产品的包装、贮运必须符合绿色包装贮运标准。
目前,绿色食品的分类可以分成农业产品、林产品、畜产品、渔业产品、加工食品、饲料和饲料七大类,产品可以分成53类。
表9-2绿色食品的分类及其产品分类编号
大类名称 产品分类号 产品名称 大类名称 产品分类号 产品名称
农业产品 01 粮食作物 加工食品 27 糕点
02 油料作物 28 饼干
03 糖料作物 29 方便主食品
04 蔬菜 30 乳制品
05 食用菌及山菜 31 消毒液体奶
06 杂类农产品 32 酸奶
林产品 07 果类 33 乳饮料
08 林产饮料品 34 代乳品
09 林产调味品 35 罐头
畜产品 10 人工锔养动物 36 调味品
11 肉类 37 加工盐
12 人工饲养动物下水及
副产品 38 其他加工食品
渔业产品 13 海水.淡水养殖.动.植物苗(种)类 饮料 39 酒类
14 海水动物产品 40 非酒精饮料
15 海水植物产品 41 冷冻饮品
16 淡水动物产品 42 茶叶
17 水生动物冷冻品 43 咖啡
加工食品 18 粮食加工品 44 可可
19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 45 其他饮料
饲料 46 配合饲料
20 肉加工品 47 混合饲料
21 蛋制品 48 浓缩饲料
22 水产加工品 49 蛋白质饲料
23 糖 50 矿物质饲料
24 加工糖 51 含钙磷饲料
25 糖果 52 预混合饲料
26 蜜饯果脯 53 其他饮料
二、申报绿色食品企业的条件及程序
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中规定:“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 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对标志申请人条件具体 做了如下规定:
1.申请人必须要能控制产品生产过程,落实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
2.申报企业要具有一定规模,能承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
3.乡、镇以下从事生产管理、服务的企业作为申请人,必须要有生产基地,并直接组织生产;乡、镇以上的经营、服务企业必须要有隶属于本企业,稳定的生产基地;
4.申报加工产品企业的生产经营须一年以上。
“国家对申报绿色食品标志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以“食”字或“健”字登记的保健食品,均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经国家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如紫苏、菊花、白果、陈皮、红花等,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药品、香烟不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
按照绿色食品标准,暂不受理厥菜、方便面、火腿肠、叶菜类酱菜的申报。为了推动绿色食品事业的发展,1992年11月,经国家人事部批准成立中国绿色食品的发展中心,为绿色食品的具体管理部门。并先后在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成立了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开展绿色食品的质量检验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审核工作。在受理的几千个产品品种中,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定,到2000年底,全国有5大类1000多个产品获得了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使绿色食品开发数量迅速增加。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是:
第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
第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
第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第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对卫生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材料合格,将书面通知省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并委托对申报产品进行抽样。省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委托接到中心的委托抽样单后,将委派2名或2名以上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售货员赴申报企业进行抽样,并将抽样品送绿色食品定点食品监测中心。依据技术监测报告,得出终审结果。终审合格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将书面通知申报企业前往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办理领证手续,并交纳标志服务费,原则上每个产品1万元(系列产品优惠)。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将企业种植、养殖、加工等规程执行情况向中心汇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每年年初下达抽检任务,指定定点的食品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对企业使用标志的产品及其原料产地生态环境质量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者取消其标志使用权,并公告于众。所有消费者对绿色食品都有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了解市场中绿色食品的真假,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可直接向中心举报。
有机食品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①原料必须来自于已建立的或正在建立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采用有机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产品
②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循有机食品的加工、包装、贮运、运输标准;
③生产者在有机食品生产和流畅过程中,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标准。
④必须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认定。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农业部
【颁布日期】 19930111
【实施日期】 19930111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
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
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
,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
事物。
第三条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
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
食品标志。
第四条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
(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
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
规定。
【章名】 第二章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
第五条 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
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
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
门;
(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
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
(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
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
进行审核。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
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
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
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
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对卫生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当年不再受理
其申请。
绿色食品标志编号形式如下:
lb------xx------xxxxx
| | |
标志代码 产品类别 产品代号
【章名】 第三章 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
第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的使用范围限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认定的《绿色食品标志商品涵盖范围》。
第八条 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使用时,须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标志
设计标准手册》的规范要求正确设计,并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的
单位印制。
第九条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履行“绿色食品标志
使用协议”。
第十条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改变其生产条件、工艺、产品标
准及注册商标前,须报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
第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暂时丧失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生产
者应在一个月内报告省、部两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暂时中止使用绿色食
品标志,待条件恢复后,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批准,方可恢复使
用。
第十二条 绿色食品标志编号的使用权,以核准使用的产品为限。
第十三条 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不得将绿色食品标志及
其编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要求继续使
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在有效期满前90天内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
视为自动放弃其使用权。
第十五条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在有效的使用期限内,
应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环保、食品监测部门对其使用标志的
产品及生态环境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撤销标志使用权,在本使用期
限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六条 对侵犯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及第三章规定的,由农业部撤销其绿
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收回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造成损失的,并
责其赔偿损失。
自动放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或使用权被撤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
展中心公告于众。
【章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级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十九条 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之外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有关绿色食品标志的各种表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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