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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决定备案审查制度(豫食药监法〔2011〕160号)

发布日期:2011-09-16  浏览次数:4149

  第一条 为了保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根据《河南省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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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根据《河南省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审查制度》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豫政〔2002〕1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决定是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职责权限,以“规定”、“办法”、“细则”、“决定”名称制定发布的在本省或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都属于备案监督范围;都应分别报送省政府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河南省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是文件有效的重要依据。据此,未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 报送备案的工作由省、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法制机构负责。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法制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履行审查监督职责。

  第五条 自本制度实行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以省局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备案登记后发布;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分别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每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样式附后)1份、正式文件1 式5份,有起草说明的还应提交相应的起草说明1式2份,并应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六条 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和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省局政策法规处按规定进行登记并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超越权限;

  2.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

  3.内容是否适当;是否与已发布的文件内容相互冲突;

  4.是否违背法定程序等。

  第七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应严格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的规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履行审查监督职责。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定期发布。

  有重大问题或发现与已发布的文件内容相互冲突、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报局领导决定;发现违法或不适当的,向制定机关(部门)发出《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样式附后)限期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将建议或提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办公会审议并予以撤销。

  第八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将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受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对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反映、建议和投诉,并依法进行审查。发现违法或不适当的,由制定机关(部门)依法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将建议或提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办公会审议并予以撤销。

  第九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行备案审查制度的情况,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和考评。

  第十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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