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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督察制度(豫食药监法〔2011〕160号)

发布日期:2011-09-16  浏览次数:5049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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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负责督察,是指上级有关部门和本局有关处室对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行政执法行为、执法质量等进行监督、监察和指导。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行政执法工作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的监督、监察和指导;接受政协河南省委员会及各民主党派的监督;接受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公众舆论监督。

  第四条 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内实行层级督察制度。省局负责对市局进行监督、监察和指导;市局负责对所属县(市、区)派出机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督察和指导。

  第五条 督察的主要内容:

  1.行政执法机关及人员是否公正执法;

  2.行政执法机关及人员是否滥用职权或徇私枉法;

  3.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并严格按法定程序执法;

  4.行政执法机关及人员是否及时、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5.行政执法错案是否及时得到纠正,有关过错责任人是否受到应有的追究;

  6.其他应当进行督察的事项。

  第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全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督察制度建设及日常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机构负责所属县(市、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督察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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