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豫食药监法〔2011〕160号)-k8凯发

当前位置:k8凯发-凯发真人平台 » » 政策指导

正文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豫食药监法〔2011〕160号)

发布日期:2011-09-16  浏览次数:5422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k8凯发-凯发真人平台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公正,是指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公务时,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社会公示的事项。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的有关程序;

  (四)行政执法中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事项。

  上述公示事项的具体内容及方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由有关处室分别拟定,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核,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后公布。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合法证件的;

  (二)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执法依据及有关程序或拒不说明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的;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且应当公开而拒不公开的;

  (四)对应当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

  (五)其他违反公示的行为。

  第五条 应当公示而不公示或拒不公示,并由此刁难或加重处罚有关管理相对人的,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从重追究。

  第六条 有关行政执法公示的监督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第七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凯发真人平台的版权均属河南食品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河南食品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河南食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凯发真人平台的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

k8凯发的友情链接

电话: 0371-86563572  邮箱:kf@zhuoqi365.com  凯发真人平台的版权所有:   豫icp备09039160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