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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食字〔2011〕 3号)

发布日期:2011-08-30  浏览次数:38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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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和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工商食字〔2010〕213号)精神,认真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保障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消费安全,切实维护乳制品市场秩序,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现就进一步做好流通环节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流通环节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

  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是《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乳制品违法行为,规范乳制品经营活动,保障乳制品市场消费安全,维护乳制品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和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工商食字〔2010〕213号),高度重视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监管和抽样检验工作,认真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严格履行乳制品市场监管职责,切实做好流通环节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认真组织实施流通环节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

  各地工商部门要始终把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作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任务,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与要求,结合本地乳制品市场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本辖区流通环节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年度计划。年度计划中要列明每个季度和每个月的具体计划。根据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年度计划制定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具体方案,具体方案要明确具体的组织实施者及抽样检验品种、抽样检验频次和数量,明确开展抽样检验工作的标准、程序和要求。各地要在认真总结分析往年乳制品抽样检验结果的基础上,听取检验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意见,完善乳制品的抽检项目和指标体系,强化对消费者反映问题多、危害大、影响面广的重点品种、重点项目、重点指标的抽检,并重点检测三聚氰胺等项目。要突出消费量大的液态奶、酸奶、奶粉等重点品种,根据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管及查办案件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定期抽检、专项抽检、跟踪抽检和快速检测。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程序和行为,加大流通环节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力度,特别是要增加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抽样检验数量和频次,对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明确监管责任人,每周进行抽样检验,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经常开展抽样检验,不断加大流通环节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力度和覆盖面,确保流通环节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初步筛查工作,充分发挥快速检测的积极作用

  快速检测是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重要补充。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切实做好乳制品快速检测工作,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基层快速检测能力建设,按照有关部门组织认定的三聚氰胺快速检测方法,加强对三聚氰胺等重点项目的快速检测。要为基层配备快速检测设备,严格快速检测设备、设施的合理使用和日常规范管理,严格规范快速检测工作程序和行为。要加强基层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按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要求,对从事食品抽样检验人员进行设备性能、使用方法、操作技术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有效提高快速检测人员的操作技能和水平。各地要对乳制品快速检测工作制定年度、季度和每月的工作计划,明确开展乳制品快速检测工作的标准和要求,突出重点,增加快速检测数量和频次,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乳制品,要依法送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要及时汇总分析快速检测结果,对乳制品快速检测中发现存在的普遍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市场监管,切实发挥快速检测的积极作用。快速检测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信息发布和行政执法依据。

  四、注重乳制品抽样检验结果的运用,切实做好综合分析和情况通报工作

  各地工商部门要严格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和信息发布与管理,要根据实际,区别不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是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规定,完善乳制品抽检信息管理和发布机制,按照规定和程序报批,全面、准确、科学、规范地利用乳制品抽检信息,有效开展消费提示和警示工作,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切实维护乳制品市场秩序。要切实加强乳制品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运用,有针对性地开展乳制品市场监管执法,对抽样检验工作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乳制品和违法经营者,要严格依法查处。同时,要对辖区内同类、同批次不合格乳制品,加大市场清查力度,并将情况及时通报不合格乳制品流向地工商机关依法查处。要加大对抽样检验不合格和问题乳制品的退市监管力度,不断健全完善对不合格乳制品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严防不合格乳制品再次流入市场。对抽样检验中发现的由其他环节引起的乳制品安全问题,要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促进源头治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行业协会通报情况,促进乳制品行业自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要按照每个季度和年度,将本地区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综合分析和年度总结情况分别形成书面报告,于每个季度末和每年12月10日前报当地政府和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地区流通环节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以及采取的措施与取得的成效;对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监管和抽样检验及市场监管工作方面的建议等。

  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流通环节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具体职能机构,分工负责协作抓。要加大人员配备、设施建设、教育培训工作力度,要将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当地经费预算,争取地方财政支持,确保专款专用。要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强化督促检查,严格工作责任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流通环节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新的成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向总局食品司在每月10日之前通过内网报送上个月《流通环节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情况统计表》(附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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