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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发布日期:2011-08-30  浏览次数:4456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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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案件,参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性案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例指导,是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系统办结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本系统今后一定时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参考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在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与指导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体现同案同罚。
    第四条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典型案例的电子文件:
    (一)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
    (二)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案例;
    (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
    (四)新型的或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
    (五)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例;
    (六)涉外或者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例;
    (七)与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例;
    (八)案情复杂难以区分的案例;
    (九)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例;
    (十)其他情形的案例。
    提交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例,应当确保其真实性。
    第五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提交的案例,应当组织专业人员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初选、审核,必要时可以对原案例作必要的技术性修正,防止案例出现错误。
    第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经过初选、审核的案例,可以在征询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后,进行审定。
    第七条  指导性案例包括标题、案情介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阐述不同意见)、案例评析等内容。案例评析应当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八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经审定后的指导性案例,应当通过部门网站公布等形式供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参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有其他影响的,不得公开。
    第九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指导性案例电子库,加强管理,保证案例库所存指导性案例的可用性,提高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价值。
    第十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清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废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
    (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原指导性案例与之抵触的;
    (三)后指导性案例优于前指导性案例的;
    (四)监督机关依法撤销、纠正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应当废止的。
    第十一条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可以参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性案例,但是不宜在行政处罚文书中直接引用。
    第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每年应当开展案卷评查,进行讲评,以案说法,纠正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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