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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有毒有害食品 最高可判死刑

发布日期:2013-02-25  浏览次数:13286

  法律界人士指出: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罚力度,规定只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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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界人士指出: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罚力度,规定只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就构成犯罪,不管是否造成后果;而一旦造成严重危害或致人死亡的结果,将加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典型案例

  案例1 用病死猪肉制售腊肉 5名不法分子获刑

  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期间,无业人员郑某指使张某冒充保险公司临洮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对生猪养殖户投保的生病母猪死后进行理赔、尸体处理的过程中,违反公司销毁死猪尸体的规定,擅自留存病死猪尸体,将内脏进行清理后,运至郑某在临洮县的租赁房屋进行加工。继而再由郑某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贩卖给熟肉制品商贩王某。而王某则将非法购进的5吨病死猪肉加入红色素等材料加工制成腊肉、腊肠,贩卖给城关区张苏滩和绿色市场两家商贩,向公众销售。2012年3月25日,警方在王某位于刘家滩的加工点查获死猪1040公斤、冻肉73公斤;已加工的腊肉65公斤、腊肠62公斤、腌制腊肉20公斤及其向商贩贩卖肉制品的收据。与此同时,郑某租用的冷库中重达20吨的260头病死猪也被警方查获。

  2013年2月1日,城关区法院依法对5人作出有罪判决,分别判处2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同时并处5000元至3000元不等罚金。

  案例2 汤料中添加罂粟籽 拉面馆老板被判刑

  2011年6月,被告人马某购买碾磨成粉末状的罂粟籽,并掺入拉面汤调料内。6月8日起,马某在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其经营的“津津有味牛肉面馆”的拉面汤内加入掺有罂粟籽粉末的拉面汤调料,制作牛肉面销售,每碗牛肉面销售价格4至4.5元。至6月27日,该牛肉面馆因拉面汤中检出那可丁、罂粟碱、蒂巴因、可待因、吗啡成分而被银川市金凤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封。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罂粟籽系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为谋取利益,其仍将罂粟籽粉掺入食品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尚未使用的拉面汤调料予以没收。

  案例3 产销伪劣腊肉50吨 男子一审领刑12年

  2010年9月至2012年2月期间,益阳男子姚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安化县长塘镇自己家中,建立腊肉制品生产小作坊。为了赚取非法利润,他先后在益阳市桃江县武潭镇收购病死猪肉7吨,并从其他地方收购部分病死猪肉。而后,他将这些猪肉与从国家储备库购买的冷冻肉混在一起,与其妻子蒋某等人一起加工成“姚四腊肉”出售。在此期间,姚某等人共制成腊肉50吨。然后以每斤2至14元的价格销往长沙市、西安市等地的多名经销商,销售总金额达100万元。2012年2月24日,姚某等人正在制作腊肉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已腌制好的腊肉300公斤、成品腊肉1.9吨、生猪肉5.1吨、正在熏烤的猪肉200公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被告人姚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社会影响恶劣,应当严惩。法院一审判处姚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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